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
  土地財政獲利多時,亂攤派自然少些;若是土地財政沒落,亂攤派自然又有死灰復燃之勢了。當有效監督和有效追責到位了,企業才有底氣對行政逼捐說“不”。
  原本財政撥款80萬元的“政府大院”改造建設項目,“搖身”變為800多萬元。賣地籌款填不了缺,最後百餘萬元靠企業“捐資”:深圳老闆20萬元,礦業公司10萬元,爆竹廠6萬元……這份24家企業的捐資清單,背後是“不捐款別找政府幫忙辦事”的“協商”。如此咄咄怪事發生在廣西合浦縣石康鎮。
  類似這樣的行政索捐或行政逼捐,其實我們並不陌生。上世紀90年代初期,一些地方就曾有行政“三亂”之禍,媒體稱之為行政亂收費、行政亂罰款、行政亂攤派。對此“三亂”,政府也不乏運動式治理,但前治後亂、邊治邊亂的情況仍然存在。究其原委,無非是積澱已久的體制之弊、財政之困、制約之失、素質之憂。
  時間推移至1996年。其時,中共中央提出了“依法治國”方略,並宣示要建設法治國家。《行政處罰法》等一批規範行政權運作的法律陸續出台,都市報的監督功能也開始顯現,“行政三亂”的違法成本上升,各種亂象也逐漸消退。當然,另一個原因是,“分稅制”改革已經完成,土地財政走上前臺,一些基層政府終於可以藉由賣地來擺脫各類行政亂象了。
  從國家權力法治化的視角來看,權力和利益分離,是法治的基本規則。賣地財政未必就合法合規,甚至也未必就好過行政“三亂”。一些以公共建設為名行商業建設之實的野蠻拆遷,也曾讓被拆遷人怨聲載道。“行政三亂”與拆遷亂象,不同的是針對的主體有別,相同的是都有權力濫用的影子。土地財政獲利多時,亂攤派自然少些;若是土地財政沒落,亂攤派自然又有死灰復燃之勢了。
  打蛇要打“七寸”,治“亂”也要治到關鍵。權力之所以濫用,一是濫用的風險不高,二是濫用的得利豐厚。要遏制權力濫用,關鍵仍在把權力趕進籠子里,同時提高違法違規的風險,使各種亂象得不償失。
  那麼,誰來把權力趕進籠子里?往上看,是通過頂層設計和立法完善,規範公權力的行使;往下看,是通過公眾參與和社會參與,監督公權力的行使。當然,我們其實也不缺監督,缺的是對行政機關的有效監督。絕對權力必然導致絕對腐敗,而權力的腐敗會在碰到足以制約它的權利時止。民眾不乏監督與制約公權力的熱情,在民眾的監督熱情之外,還需要紀檢機關和反腐部門能及時跟進,依法查處。權責相統一,過罰要相當。對諸如“亂攤派”這樣的基層行政亂象過於寬容,認為他們也是為公而不是像貪腐官員那樣謀私,從而以“罰酒三杯”式的處理結案,那就不會有基層行政亂象被根本遏制的一天。
  以行政逼捐為外在表現的“亂攤派”,實質就是利用公權力非法侵害或剝奪受害人或受害企業的公、私財物。“亂攤派”也許並不可怕,怕的是當事人遭遇“亂攤派”卻根本無從尋求救濟。企業為什麼對行政逼捐敢怒不敢言,還要老老實實奉上“保護費”?不在別的,都在對監督與追責缺乏信心,而又懼怕地方官員借公權假以“合法傷害”。當有效監督和有效追責到位了,企業才有底氣對行政逼捐說“不”。
  相關報道見A18版  (原標題:警惕后土地財政時代亂攤派死灰復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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